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首次体系性确立境内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7类服务纳入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9-03开开财税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办法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文化、教育等7类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体系性确立境内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
一、7类应税交易纳入扣缴范围。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与价款口径。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三、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四、扣缴时点与附加税费。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五、申报与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与代开发票的衔接。已按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七、未达起征点等情形的申报。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八、折让、中止或退回的更正。已按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九、信息告知与更正机制。扣缴义务人应按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发现信息与实际不符、自然人拒绝修改的,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发现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要求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十、凭证保存与保密。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并对自然人身份信息、优惠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十一、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自然人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例外与过渡安排。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影响提示:对采购方而言,需要在合同、付款与开票环节嵌入代扣代缴流程,并在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报缴款;对自然人而言,办税成本有所下降,但应如实提供优惠资格等信息资料。建议企业尽快梳理涉及自然人提供的7类服务支出,更新财务与税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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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26-09-03
官方原文: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9/3/art_23636_13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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