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843号公布:修改12部、废止3部行政法规,快递、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监测等条例有调整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8-08开开财税导读: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以国务院令第843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8月8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12部行政法规(节选与企业经营关系较大的内容)
(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六条罚款额度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服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监测设施设备或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增加“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违规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相关罚款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快递暂行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部分条款作了衔接性修改,其中《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
二、废止的3部行政法规
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62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3号)。
开开财税提示:本次清理属《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的法规衔接,但对排放企业影响直接——碳排放配额清缴、监测数据、污泥处置、建筑节能等环节的罚则普遍提高或细化,相关企业应同步复核合规台账与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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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发布日期:2026-08-08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8/content_70779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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