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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投保限额分档明确,达标可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8-28

开开财税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并予以印发。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位与“以保险替代风险基金”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风险补偿机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办法规定相应金额的,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经履行职业风险补偿机制相关程序形成决议后,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使用和处理。

二、投保与承保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分所的,原则上由总所对分所的职业责任保险进行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条款应当就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合理的追溯期或者报告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率)、法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损失等内容进行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主险基础上,为账册文件丢失、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等投保附加险。

三、累计赔偿限额的两档标准(关键条款)

依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一)10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二)10000万元人民币。

从事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一)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二)5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上年末累计留存额,可以抵扣上述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公司资质与费率机制

开展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配备专业的风险管控人员,且最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8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和历史赔付记录等风险影响因素,以及保障范围、赔偿限额和追溯期等承保条件,确定和调整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职业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疏忽、过失的释义。

五、报备与监督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投保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理赔情况等信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规定业务的,还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按照办法规定抵扣应投保累计赔偿限额的,报备时应当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应当包含职业风险基金上年末累计留存额等信息。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自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报备。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等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事务所与拟委托企业的提示(开开财税梳理)

一是投保限额改为“两种方法取较高额”,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重点核对合伙人人数与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两个口径,避免限额不足;二是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额可以抵扣,需要时应当提前准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5月31日前完成报备;三是费率与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及历史赔付记录挂钩,事务所的合规记录将直接影响保费成本;四是委托企业在选聘事务所时,可关注其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作为风险对冲能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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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财会〔2026〕12号)|发布日期:2026-08-28

官方原文: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8/t20260827_3996207.htm

本文由开开财税整理,政策口径以官方原文为准;如需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咨询等业务,欢迎联系开开财税(咨询电话 1891556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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